大白蚁飞行学院行政通令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注册办法》已经管理团队2025年第4 号决议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此令。
大白蚁飞行学院行政中心主任:2550(代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大白蚁飞行学院(以下简称“DFA”、“学院”)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下简称“管制员”)的注册、审批工作,根据《大白蚁飞行学院连飞平台管理条例》、《管理团队关于确定管制员身份保留与撤销条件的决议》(管理团队2025年1号决议)及《管理团队关于完善管制员业务受理机制的决议》(管理团队2025年3号决议),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注册成为管制员的飞行员用户,适用本办法。
三、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审查、受理相关用户的注册申请及完成相关管理工作,空管中心对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空管中心负责评核申请注册的用户是否满足注册所要求的最低标准。
五、管制员按规定开展管制活动或管制教学活动,应取得空管中心的批准文件,按照批准的等级登录管制席位,并持有行政中心签发的有效的权限证明文件。
第二章、注册的受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注册为管制员用户:
(一)在DFA注册为飞行员用户满30个自然日;
(二)管制教员按规定推荐成为管制员的飞行员用户。
七、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
(一)不满足本章第六条所规定可以申请注册情形的;
(二)受到封禁账号以外的行政处罚,在申请限制期内的;
(三)受到封禁账号的行政处罚,账号在封禁期内的;
(四)受到过非永久封禁账号的行政处罚,自封禁解除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80个自然日的;
(五)受到过永久封禁账号的行政处罚的;
(六)曾申请管制员用户注册但申请被拒绝,在附条件申请限制期内,不满足附加条件或拒绝缴纳按规定应收取的附加费的;
(七)曾申请管制员用户注册但申请被拒绝,在申请限制期内的;
(八)曾被撤销管制员注册,自撤销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不满30个自然日的;
(九)选择使用增值传递服务,拒绝缴纳按规定应收取的附加费的;
(十)年龄低于14周岁的。
八、申请人申请注册为管制员用户,应向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提交指定格式的注册申请表。以在其他平台担任管制员的身份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十一、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受理人员标识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注册资格的评核及批准
十二、空管中心应当对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传递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评核、豁免评核或不予评核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管理团队会签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管中心不予评核其注册资格:
(一)不符合第二章中注册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注册材料被确定存在虚假内容的;
(三)向其发放评核材料可能导致评核材料被泄露的;
(四)批准其注册为管制员可能会导致DFA面临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拒绝其注册为管制员的情形。
十四、空管中心对申请人做出准予评核决定的,应按规定向其发放评核材料。
十五、申请人应按照评核材料的要求参与评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出席评核。
十六、申请人满足空管中心规定的豁免评核条件的,空管中心应当主动或依申请豁免申请人评核。
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豁免评核条件的,按不满足豁免评核条件处理。
十七、空管中心应指定专门的工作组制定评核标准,工作组组长负责按标准开展评核工作,并对评核结论负责。
工作组组长可按规定授权工作组其他成员开展评核工作,但评核结论仍由工作组组长负责。
十八、工作组组长必须在开展评核工作后明确发布准予注册或拒绝注册的评核结论。
工作组组长必须足够了解申请人的各项情况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如果不能确认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应当对其申请进行一次行政审理。
发布行政审理被视同为附条件的拒绝注册。
十九、工作组组长一旦确定应当对其申请进行行政审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行政审理材料,材料中应明确表明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理材料,并在显著位置标注行政审理期限。
二十、经工作组组长确认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第本章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注册条件的,空管中心应批准申请人注册为管制员:
(一)评核结果满足空管中心的最低评核标准的;
(二)认定符合空管中心规定豁免评核标准的。
二十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空管中心应拒绝其注册申请:
(一)评核结果不满足空管中心的最低评核标准的;
(二)不满足空管中心规定豁免评核标准,且拒绝参与评核的;
(三)有明确证据表明其在评核过程中可能未遵守评核规定的;
(四)批准其注册为管制员可能会导致DFA面临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拒绝其注册为管制员的情形。
二十二、空管中心可对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按规定指定申请限制期或附条件申请限制期,申请限制期或附条件申请限制期应当制定统一标准。
二十三、空管中心对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指定附条件申请限制期的,应当注明附加条件。附条件申请限制期内按规定可以对其提供有偿受理服务的,应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并按标准执行。
二十四、空管中心批准或者拒绝注册申请,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带有空管中心指定专门的工作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士签署和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密传送至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
由空管中心指定专门的工作组组长的授权人士签署的凭证,还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代行身份。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书面凭证中还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按规定不可申请复议的除外。
二十五、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在收到空管中心返回的加密文件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人。
二十六、空管中心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在出具书面凭证中注明按现行评核标准应当授予申请人的用户等级,同时上报至用户身份管理部门。
二十七、用户身份管理部门在收到空管中心的准予注册决定后,应当按照通知文件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管制员身份注册,注册失败的应及时告知空管中心失败原因。
第四章、注册的保持与撤销
二十八、行政中心按有关规定对空管中心注册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空管中心撤销注册。
二十九、空管中心应指定专门工作组对管制员的任职资格和实际业务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随场监管。
三十、已注册的管制员提升其管制员等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空管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一、管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空管中心撤销注册:
(一)不能进行与所获批等级相对应的管制或管制教学活动的;
(二)不在DFA指定群组的;
(三)受到撤销管制员注册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封禁账号行政处罚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管制员身份注册的;
(六)自行停止管制或管制教学活动满3个月的;
(七)主动申请撤销注册的。
对因前款第(三)、(四)、(五)项被撤销注册用户,由行政中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向全体用户公告。
三十二、空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行政中心撤销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对其做出处罚。
三十三、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所列情形。
三十四、管制员违反DFA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由行政中心或者空管中心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行政中心或者空管中心暂停其开展管制或管制教学活动,或者撤销注册。
行政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空管中心。
三十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三十六、来自其他平台的管制员按照互惠原则申请DFA管制员注册,依照本办法及有关互惠规定办理。
三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DFA管制学员准入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三十八、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空管中心、行政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布本办法的解释或指导意见等文件。
三十九、本办法的修改,由管制员业务受理中心、空管中心或行政中心提议,并由管理团队集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